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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常识

什么是“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业务有四个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今天讲关于人身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

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躯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个大类。

   1.什么是人寿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寿命为保险标的,其中包含了死亡和伤残赔偿、现金返还、养老金领取、分红等功能。

   2.什么是健康保险?  是对被保险人在发生疾病时,予以补偿的保险。其中包含了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等的补偿。

   3.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是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时,予以补偿的保险。其中包含了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等的补偿和赔偿。

什么是“保险关系人”

   1.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通常指人寿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要保人  又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3.被保险人 以自己的身体或者说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

   4.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或期满时领取保险金,或因病治疗领取补偿金的人。

“人寿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1.死亡保险  所谓死亡保险,乃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才给付保险金。又分为两类:

     定期保险  按合同规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保险金。例如: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

     终身保险  按合同规定,保险期限至终身,任何时候死亡给付保险金。例如:终身寿险。

   2.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生存的时候,按合同规定给付的保险金,包括生存现金给付、年金给付、养老金给付。需要说明的是生存保险是附加险,必须附加在寿险合同中才可以成 立,没有单独的生存保险。

   3.生死合险  将生存保险条款和死亡保险条款合而为一,也是目前最普及的险种。亦称“生死两全保险”。

什么是“保险费”

   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为获得合同规定的保险利益,投保人按该保险产品的被保人的性别、年龄、投保金额、缴费期限、缴费频次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

   比如:被保人:女,37周岁;投保“祥宁终身重疾附加特约疾病保险”;投保金额30万;缴费期限15年,缴费频次为年缴。其中缴费年限有:趸缴、年缴、3年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等等;或有缴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等等。缴费频次有: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每个产品对缴费期限、缴费频次都有自己的规定,要根据这个产品的规定计算保费。

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公司向保险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保险金额分两种:

   1.赔偿金额  根据投保金额足额给付的保险金。例如寿险、意外险中的死亡赔偿。

   2.补偿金额  根据就医治疗中实际花去的费用,所给付的保险金。例如:健康险中的住院保险、手术费保险、意外医疗费保险等等。

什么是“团体保险”  

   保险公司用一张总的保单对一个单位的团体成员及其依赖者(即家属)提供保障的保险。这类保险通常是团体健康医疗险。

什么是“红利分配”  

   保险费中用于投资的部分,如果产生盈利,保险公司会将这部分盈利的70%,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特定的客户,称之为分配红利。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当年能分配多少红利,保险公司会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发书面通知给分红保单的客户。

   如果经营成果比较差,就可能不发红利。

   保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中关于红利的测算是假设性的,不能理解为是对未来红利的预期收入。

什么是“主险、附险”

   保险公司出于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目的,会将一些风险相对较小(即事故概率相对较小)而单位保费相对较高的险种作为经营的主要产品,称之为主险,为鼓励人们购买,规定可以单独投保。比如:寿险、重疾险,养老险,意外伤害保险(以死亡、伤残赔付为目的)等,均可以作为主险。

   而将一些事故发生概率相对比较多,容易发生理赔的险种,因为经营风险较大,所以将其作为限制投保的产品,比如: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住院津贴补偿保险、住院手术费、意外医疗费保险等,这些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附加保险的方式来经营的。

   所谓附加保险,是不可以单独投保,只能附加在主险后面才能投保的险种。

   一般来说,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补偿、住院手术费这一类的附加保险,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比较容易为客户所接受,而且理赔的概率比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会将理赔概率相对较小的主险与理赔概率较大的附险按一定比例搭配以后进行销售,以体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宗旨。

   每一家保险公司的附险只能附加在这家保险公司的主险后面,因此我们产品部一般是在推荐了某一家保险公司的主险以后,会开发和推荐这家公司的附险。

什么是“犹豫期”

   凡一年期及以上的人生保险产品,一般都有犹豫期的规定:即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保人、被保人在收到保单,从在回执上签名之日算起,对是否接受这张保单,有10天的考虑时间,即称“犹豫期”。

   在这个10日之内,投保人、被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但应该退还保单,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保单工本费之后,退还其余所有保费。

   若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情况投保人肯定会有损失。

现金价值

   投保人缴了保费以后,保费中的一部分用于了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等各种列支,剩下的会留在你的“保险账户”内,即是某一年的保单价值,亦即“现金价值”。如果客户在某一年退保,得到的是累计到这一年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明列,以方便让客户随时了解在某个时候自己的保单价值。

豁免保费

   即假如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豁免条款的保费,当投保人因疾病和意外导致伤残进而丧失了工作能力,并且其伤残的程度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则投保人就不用继续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而保单的相应利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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