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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流程

  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二、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四、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五、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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