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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理解并同意《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潍坊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经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同意并授权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甲方全部信息;乙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包括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正常信息及不良信息),具体涉及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有关机构查询、核实甲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籍、职业、有效联系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违法犯罪信息、位置、设备等信息);乙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及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甲方在开卡前可勾选增值功能,并可在开卡后关闭默认功能及已勾选的增值功能(如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甲方所申领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2.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甲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转借信用卡,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信用卡可在乙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守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潍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甲方在境外乙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按国家在记账日公布的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入其信用卡账户,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境内乙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交易计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5.甲方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潍坊银行电话银行(400-61-96588/0536-96588)、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6.乙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5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到期时,乙方可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甲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乙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信用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7.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甲方申请销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8.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9.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10.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电子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在催收欠款情况下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同意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甲方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如有)在潍坊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通过甲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或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后甲方仍未还款的,乙方可在潍坊银行网站(www.bankwf.com,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信用卡条款

  (1)甲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调整区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将采取以下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

  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3)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人民币10元,按笔收取。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交易以外的透支消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

  (4)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5)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照甲方利率标准计算透支利息(默认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0%。利率根据持卡人资质不同可由乙方核准或调整,如有调整将按照约定方式事先告知甲方。日利率调整区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年化利率区间约为12.775%-18.250%。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6)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7)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4.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5.甲方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年费、工本费、还款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开具证明手续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挂失费、短信服务费、ATM查询费、分期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各项费用,详见资费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潍坊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由乙方直接借记至甲方信用卡账户。其中,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年费、工本费、还款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开具证明手续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挂失费、短信服务费、ATM查询费、分期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不向甲方计收利息。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可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停止甲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的、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规定。

  5.甲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甲方如未遵守《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本合约、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合约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还款;或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持卡人持有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甲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甲方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如有)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甲方信用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收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乙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乙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乙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甲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甲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乙方披露的以外,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将按甲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及其他经甲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社交媒体账号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甲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方式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上述通知和送达方式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电子数据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以邮寄方式通知和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甲方预留地址不准确、甲方拒绝签收、甲方未及时通知更新地址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相关文件或文书寄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派送,则签收日视为送达之日,拒收的,派送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派送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置当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根据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甲方进行送达,即使按预留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甲方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认可并承诺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甲方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乙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甲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电话400-61-96588/0536-965

  88。

  乙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述通知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甲方的义务;乙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述通知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甲方的义务。

  甲方可以在调整生效之前、 在偿还全部相关款项的前提下选择销户。甲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调整。

  5.甲方同意,上述有关送达的条款(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同样适用于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司法机关可通过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且如在诉讼期间甲方变更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还应书面通知法院,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仍以原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

  6.甲方已经清楚了解送达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条款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乙方服务热线电话:400-61-96588/0536-96588。乙方公告方式:潍坊银行网站(www.bankwf.com)或潍坊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七条 信用卡申请表和《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乙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适用于乙方发行所有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潍坊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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