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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潍坊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照信息载体分为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信用卡。

  第七条 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八条 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持卡人业务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时,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可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外发卡银行、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按国家在记账日公布的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内乙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交易计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优先偿还已出账单,再偿还未出账单,在此基础上,正常还款和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受理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其办理销户。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将采取以下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

  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三)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四)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五)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六)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工本费、还款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开具证明手续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挂失费、短信服务费、ATM查询费、分期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发卡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持卡人依照最新公告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银行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有权在催收欠款情况下将必要的持卡人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发卡银行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如有)在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银行网站(www.bankwf.com,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洗钱、恐怖融资、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发卡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持卡人特别授权发卡银行有权直接扣收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银行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银行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银行按规定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通过客服热线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发卡银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有权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虛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按持卡人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及其他经持卡人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社交媒体账号和其他地址等)作为各类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持卡人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方式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五)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服务热线电话:400-61-96588/0536-96588。发卡银行公告方式:营业网点或发卡银行网站相关栏目等。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客户服务热线,0536-96588,400-61-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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